尼采:習俗起源于兩種思想:‘團體比個人更有價值’;‘長遠利益重于暫時利益。由此得出:團體的長遠利益無條件地優于個人的利益,甚至優于個人的短暫的幸福,而且也優于個人的長遠利益,甚至優于他的生存。即使個人受到有益于整體的安排的損害,即使他在這種安排下失去活力,由于這種安排而死亡——習俗必須維持,犧牲品必須提供。
習俗的安排是這樣排序的:
第一等,團體的長遠利益;
第二等,團體的暫時利益;
第三等,個人的長遠利益;
第四等,個人的暫時利益。
我想到的例子有我國一些地方將通奸者溺斃(“浸豬籠”)的習俗;殺女嬰的習俗;禁止寡婦再嫁的習俗;印度寡婦自焚殉夫的習俗;非洲一些國家對女童做陰部環切術的習俗;還有許多這樣可怕的習俗。
一個美好的社會不能不擯棄這些習俗,而習俗的改變永遠是充滿爭議和困難重重的。
習俗的改變總是從那些由于時過境遷已經變得毫無理由、毫無功能的事情開始的。因為它們對團體的利益已經毫無用處,只剩下對個人毫無道理的殘忍荼毒,例子有殺女嬰、纏足等。
習俗的改變進而挑戰那些對團體利益還有一些功能但卻戕害個人的事情,例子有反對寡婦再嫁(怕帶走后裔,分散財產)、反對婦女上桌吃飯(讓婦女單獨承擔家務,甘心情愿伺候男人,而不是和男人平起平坐)等。
改變習俗和社會進步的一個基本動力在于,在不妨礙團體利益前提之下的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只有當有絕對理由要求個人為團體利益犧牲的時候(如反侵略戰爭),個人利益才應當服從團體利益;在所有個人利益與團體利益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則可以挑戰和改變習俗,原則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的需求。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如果不打算養育孩子,就可以挑戰婚姻習俗,選擇不進入婚姻,以達到個人快樂的最大化。